中工案例 贵州某公司与安徽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我所助其获赔2014年1月13日,州医院作为发包人,安徽建工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州医院新院建设项目(住院楼工程)全部施工图所示工程内容,包括建筑、结构、水施、电施、电气、暖通等全部施工图内容等发包给安徽建工公司负责承建。
2017年4月18日,安徽建工公司州医院住院楼工程项目部作为甲方,科建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州医院住院部室内塑胶地板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按照业主要求,包工包料,地板单价按展开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0元,此单价包含地材、自流平、胶水及机械打磨等人工安装费、运输费、搬运费等费用(不含地面拼花);上墙铝合金主材费每米:27元,此单价包含人工安装费、运输费、搬运费等费用。”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约定:“工程预算以乙方查看的现场工程量为准,预算额约为:440万元,最终根据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及合同单价进行结算。合同未注明条款,以业主方签字的联系单为结算依据。”付款方式约定:“1.(1)此合同无预付款及定金。(2)乙方全部材料进场后,业主预付合同总价的80%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协调),乙方开始进场施工。(3)乙方该项目工程施工完毕,经业主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实际总价款的95%。(4)余款5%在该项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内付清给乙方。2.(1)乙方每次申请拨付进度款,甲方负责按照乙方编制的进度款申请金额编制拨款申请书,乙方按照业主批准的金额缴纳6.47%税金给甲方后,甲方负责办理拨款手续,并将业主批准并付给乙方的进度款全部转拨给乙方。(2)如有余款,乙方自行向业主申请拨付,甲方按照前面拨款办法予以办理。”甲方责任范围约定:“1.负责提供乙方的施工用电、水、临时照明、垂直运输材料设备。2.负责按时办理付款手续。”安徽建工公司州医院住院楼项目部在合同尾部甲方单位处盖章确认,叶贵中在甲方代表处签名确认,科建公司在乙方处盖章确认,陈玉侠在乙方代表处签名确认。之后叶贵超在合同尾部手写有:“证明该合同共计贰份,全部作废,以最后修改合同为准。”
同日,叶贵超作为甲方,陈玉侠作为乙方重新签署了一份《合同》,相较于上一份《合同》,主要是在承包方式中添加了地板单价120元中还包含6.47%的税金等,在付款方式中添加了:“(5)以上(1365wm完美体育、2、3、4)条中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必须是先由建设单位支付给甲方才能由甲方支付乙方进度款,建设单位工程款未到时乙方无任何理由向甲方催要工程款,否则是违约的。3.付款账户……”。
合同签订后,科建公司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17年4月15日的委托协议一份,委托陈玉侠办理科建公司与安徽建工公司州医院住院楼项目部签订州医院住院部室内塑胶地板安装工程的合同签订、现场管理、安装工程的决算和收款等事宜。
2017年9月4日,因州医院门急诊楼一层二区、三区增加塑胶地板面积总计972.3㎡,铝合金线m,州医院与安徽建工公司签署现场签证单,州医院在建设单位处盖章确认,安徽建工公司州医院住院楼项目部在施工单位处盖章确认。2017年10月13日,州医院与安徽建工公司对住院楼9层、10层、14层新增门框地面塑胶地板修复面积进行了确认,确认总面积为3.43㎡。
施工过程中,州医院于2017年8月31日向安徽建工公司支付住院楼项目塑胶地板安装工程进度款3058000元,于2018年2月28日向安徽建工公司支付住院楼项目塑胶地板安装工程进度款396921.9元,共计3454921.9元。
审理过程中,州医院自认州医院住院部室内塑胶地板安装工程并未包含在州医院与安徽建工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并且认可塑胶地板安装工程已经全部完工,并已投入使用,现正处于审计阶段,目前无法确认最终结算款项。陈玉侠自认现已收到工程款2514155.1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
限安徽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科建贸易有限公司工程款717233.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17233.27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